|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|
发布时间:
2009年08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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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承办对象 |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|
| 许可依据 |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 |
| 许可条件 | 符合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 |
| 申请材料 | 1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; 2、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(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); 3、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单位的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》; 4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,有空调包房的送、排风系统设计图; 5、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; 6、现场监测卫生达标证明; 7、卫生管理组织、制度; 8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证明; 9、酒吧、茶室等涉及供应食品的单位,还需提供:卫生内管员任命书及培训合格证明; 10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。 |
| 许可程序 | 1、受理; 2、审核。 |
| 许可期限 | 即办件 |
| 联系电话 | 88112428 |
| 监督电话 | 88112403 |
| 备注 |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费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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